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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02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院机关岗位设置,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聘用管理,根据中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和农业部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激励有效的原则,岗位聘用坚持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流转有序的原则,全面推动院机关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局办(含后勤服务中心)的岗位设置管理。除历史上形成的内退人员外,院机关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四条 院机关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为院机关主体岗位,按照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仅在后勤服务中心设置。
    第五条 领导岗位分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局长岗位对应职员三级至四级,副局长岗位对应职员四级至五级,处长岗位对应职员五级,副处长岗位对应职员六级。
    第六条 综合管理岗位分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职员四级至五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职员五级至六级,业务助理岗位对应职员七级至九级。
纪检监察、工会、秘书、团委等按有关规定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原则上,依次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院机关三类岗位总量在中央编办、农业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范围内进行设置,各部门三类岗位在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范围内进行设置。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部门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局长、副局长领导岗位数按照农业部党组、院党组核定的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处长、副处长领导岗位数按照人事局核定的处级领导职数确定。综合管理岗位数、专业技术岗位数和工勤技能岗位数由人事局根据各部门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院机关各部门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局核准后实施。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级领导岗位的选任按照农业部党组、院党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处长岗位应聘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在2个及以上副处长岗位累计满2年的任职经历,或具有职员五级及以上综合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需具有在院属单位或院外单位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四条 副处长岗位应聘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在职员七级业务助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职员六级及以上综合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需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应聘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在职员五级岗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或在处长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岗位应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二)在职员六级岗位工作满9年或在副处长领导岗位任职满7年可应聘职员五级业务主管岗位。具有处长领导岗位任职经历可转任五级业务主管岗位。
    (三)在职员七级业务助理岗位工作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6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可应聘职员六级业务主管岗位。具有副处长领导岗位任职经历可转任六级业务主管岗位。
    第十七条 业务助理岗位应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在职员八级业务助理岗位工作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应聘职员七级业务助理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职员七级业务助理岗位。
    (三)在职员九级业务助理岗位工作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应聘职员八级业务助理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职员八级业务助理岗位。
    (四)大学本科毕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职员九级业务助理岗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聘者应符合准入控制的条件。
    第十九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条件:系统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分管或承担某一方面重要管理工作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6篇(至少1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或组织起草20篇及以上重大报告、规章制度或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物2部,并对相关管理工作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3年年度考核优秀,或取得与管理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含院级)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条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专门业务知识;承担某一方面重要管理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效;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4篇及以上论文或起草10篇及以上重要报告、规章制度或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物1部,并对相关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年年度考核优秀,或取得与管理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含院级)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应聘条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承担过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或专业工作,并组织策划与实施,取得较好成效;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起草过研究报告、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应聘基本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岗位聘用以5年为1个聘期,期间新聘岗位人员的聘用期限不超过该聘期期满时限。
    第二十四条 新进院机关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对新调入院机关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岗位。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对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解)聘、调整、晋升工资、年终奖励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基本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其岗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培训结束后重新聘用同级别岗位或降级聘用。聘期考核不称职的,降级聘用或不再续聘。
    第二十八条 局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按部、院党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章 岗位流转
    第二十九条 同级处级领导岗位累计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5年,其中,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任职时间达到最高年限,又不能聘用高一级领导岗位的,须转任综合管理岗位,或安排交流。
    第三十条 对于在现岗位级别任职期间,3年内年度考核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提拔和晋升时,可放宽1年任职年限要求。
    第三十一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管理岗位聘用人员,在机关全员聘用时主动提出不参与竞聘的,可以保留待遇至退休,不占本部门管理岗位设置数。
第七章 聘用程序
    第三十二条 除局级领导岗位外,院机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中,处长、副处长领导岗位涉及提拔的,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聘期内如出现岗位空缺,院机关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报送岗位调整、晋升的方案,经人事局审批后,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拟聘人选报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处级领导岗位聘用人员由人事局发任免通知,由人事局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由人事局发聘用通知,由本部门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院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于部门实有人员已超过人员编制数的,超出部分设浮动岗。已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人员编制数。
    第三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待遇等事项,按农业部及我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实行待聘期,一般为6至12个月。待聘人员应当服从所在部门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所在部门应当为待聘人员提供1次竞聘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但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受院党组委托,人事局负责院机关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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